“大本營”娛樂城槍案一審宣判 另四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
投資沙場的生意失敗后,認為是競爭對手在背后作梗,遂雇請他人將對手槍殺。
昨日,記者從十堰市中級人法院獲悉,2007年8月12日發(fā)生在該市“大本營”娛樂城的槍案一審宣判,兩主犯吳碧良、張達斌因犯故意殺人罪,被判處死刑,另外4人分別被判2年到15年有期徒刑。
【案件回放】
雇兇槍殺競爭對手
2006年10月,吳碧良投資沙場的生意失敗后,認為是十堰市鄖縣金砂公司董事長張孝國在背后作梗。
2007年2月,吳碧良先后邀約刑滿釋放人員張學(xué)鵬、簡龍章,約定向他們支付報酬,幫其殺死張孝國。2007年7月,吳碧良在張學(xué)鵬的介紹下,認識了攜帶槍支回十堰尋找“業(yè)務(wù)”的張達斌。吳碧良在試射張達斌的槍支后,授意簡龍章出面雇請張達斌實施殺人,商定事成后支付20萬元作為報酬。張達斌找來龔傳虎作為幫手。
2007年8月11日,張、龔、簡在十堰市區(qū)的“大本營”娛樂城,發(fā)現(xiàn)了張孝國獨自駕車后,即告知吳碧良,吳隨即趕到確認是張孝國的車及其本人,在安排逃跑路線后離開。
2007年8月12日0時30分許,張達斌趁張孝國到停車場開車門時,朝其胸部、頭部連開兩槍后,在簡龍章的接應(yīng)下三人逃離現(xiàn)場。張達斌將作案槍支子彈交給張愛民處理,張愛民將子彈扔掉,將槍支藏于家中。
案發(fā)后,警方懸賞2萬元尋找破案線索。2007年8月16日,偵破專班展開緝捕工作。當日中午12時03分,槍手張達斌在襄樊長途汽車站落網(wǎng)。12時25分,主謀吳碧良和簡龍章在襄樊諸葛亮廣場被抓獲。下午1時,張愛民在十堰艷湖公園附近被抓。8月17日8時許,龔傳虎在荊門被擒。
【法院判決】
兩主犯一審被判死刑
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吳碧良、張達斌、簡龍章、龔傳虎、張學(xué)鵬故意剝奪他人生命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故意殺人罪。張愛民違反槍支管理規(guī)定,非法持有槍支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非法持有槍支罪。
法院認為,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,吳碧良首先提起殺人犯意并提供子彈、車輛,指使張達斌、簡龍章、龔傳虎、張學(xué)鵬槍殺被害人張孝國,系組織策劃者。張達斌用手槍直接實施犯罪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該二人是主犯,應(yīng)從重處罰。簡龍章、龔傳虎、張學(xué)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,是從犯,依法應(yīng)從輕處罰。另外,吳碧良、張達斌、龔傳虎、張學(xué)鵬系累犯,依法應(yīng)從重處罰。
法院同時判決各被告賠償死者的女兒、母親死亡賠償金等相關(guān)費用共計20.9萬余元,各被告人互負連帶責任。
2月20日,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。吳碧良、張達斌犯故意殺人罪,被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。簡龍章、龔傳虎犯故意殺人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五年。張學(xué)鵬犯故意殺人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。張愛民犯非法持有槍支罪,判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3年。
千萬富翁遇害案主犯判死
“大本營”娛樂城槍案一審宣判 另四人分別被判有期徒刑
投資沙場的生意失敗后,認為是競爭對手在背后作梗,遂雇請他人將對手槍殺。
昨日,記者從十堰市中級人法院獲悉,2007年8月12日發(fā)生在該市“大本營”娛樂城的槍案一審宣判,兩主犯吳碧良、張達斌因犯故意殺人罪,被判處死刑,另外4人分別被判2年到15年有期徒刑。
【案件回放】
雇兇槍殺競爭對手
2006年10月,吳碧良投資沙場的生意失敗后,認為是十堰市鄖縣金砂公司董事長張孝國在背后作梗。
2007年2月,吳碧良先后邀約刑滿釋放人員張學(xué)鵬、簡龍章,約定向他們支付報酬,幫其殺死張孝國。2007年7月,吳碧良在張學(xué)鵬的介紹下,認識了攜帶槍支回十堰尋找“業(yè)務(wù)”的張達斌。吳碧良在試射張達斌的槍支后,授意簡龍章出面雇請張達斌實施殺人,商定事成后支付20萬元作為報酬。張達斌找來龔傳虎作為幫手。
2007年8月11日,張、龔、簡在十堰市區(qū)的“大本營”娛樂城,發(fā)現(xiàn)了張孝國獨自駕車后,即告知吳碧良,吳隨即趕到確認是張孝國的車及其本人,在安排逃跑路線后離開。
2007年8月12日0時30分許,張達斌趁張孝國到停車場開車門時,朝其胸部、頭部連開兩槍后,在簡龍章的接應(yīng)下三人逃離現(xiàn)場。張達斌將作案槍支子彈交給張愛民處理,張愛民將子彈扔掉,將槍支藏于家中。
案發(fā)后,警方懸賞2萬元尋找破案線索。2007年8月16日,偵破專班展開緝捕工作。當日中午12時03分,槍手張達斌在襄樊長途汽車站落網(wǎng)。12時25分,主謀吳碧良和簡龍章在襄樊諸葛亮廣場被抓獲。下午1時,張愛民在十堰艷湖公園附近被抓。8月17日8時許,龔傳虎在荊門被擒。
【法院判決】
兩主犯一審被判死刑
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吳碧良、張達斌、簡龍章、龔傳虎、張學(xué)鵬故意剝奪他人生命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故意殺人罪。張愛民違反槍支管理規(guī)定,非法持有槍支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非法持有槍支罪。
法院認為,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,吳碧良首先提起殺人犯意并提供子彈、車輛,指使張達斌、簡龍章、龔傳虎、張學(xué)鵬槍殺被害人張孝國,系組織策劃者。張達斌用手槍直接實施犯罪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該二人是主犯,應(yīng)從重處罰。簡龍章、龔傳虎、張學(xué)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,是從犯,依法應(yīng)從輕處罰。另外,吳碧良、張達斌、龔傳虎、張學(xué)鵬系累犯,依法應(yīng)從重處罰。
法院同時判決各被告賠償死者的女兒、母親死亡賠償金等相關(guān)費用共計20.9萬余元,各被告人互負連帶責任。
2月20日,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。吳碧良、張達斌犯故意殺人罪,被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。簡龍章、龔傳虎犯故意殺人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五年。張學(xué)鵬犯故意殺人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。張愛民犯非法持有槍支罪,判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3年。